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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(2025)辽1282民初4392号

辽宁开原-无号牌三轮车次责方权益保障案

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代理身份:原告代理律师

案情简介

原告驾驶小型客车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,原告负次要责任,造成身体多处损伤,经鉴定明确误工期、护理期、营养期。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。

争议焦点

三期鉴定效力、误工费标准(个体经营)、交强险分摊规则、责任比例划分。

办案思路

办案思路:依据三期鉴定结论主张误工、护理、营养费用;针对个体经营特点,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;合理分配交强险限额。

裁判结果

胜诉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,848.72元

办案亮点

支持个体经营者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;多伤者情形下合理分配交强险限额,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赔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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