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(2025)辽0181民初10443号
辽宁新民-四车连环追尾职务行为免责案
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代理身份:被告代理律师
案情简介
四车连环追尾事故,闫某负全部责任,原告起诉司机、车主、多家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十余万元。闫某系受雇于公司的专职司机,事发时正在执行送货任务。
争议焦点
职务行为认定标准、多车无责交强险分摊比例、外购药与鉴定费承担、财产损失认定。
办案思路
办案思路:重点举证事发时闫某正在执行公司指派的送货任务,属于职务行为;依据雇主责任规则,由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。
裁判结果
胜诉。闫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由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义务
办案亮点
成功举证证明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,法院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,司机个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