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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(2025)辽0181民初10443号

辽宁新民-四车连环追尾职务行为免责案

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代理身份:被告代理律师

案情简介

四车连环追尾事故,闫某负全部责任,原告起诉司机、车主、多家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十余万元。闫某系受雇于公司的专职司机,事发时正在执行送货任务。

争议焦点

职务行为认定标准、多车无责交强险分摊比例、外购药与鉴定费承担、财产损失认定。

办案思路

办案思路:重点举证事发时闫某正在执行公司指派的送货任务,属于职务行为;依据雇主责任规则,由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。

裁判结果

胜诉。闫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由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义务

办案亮点

成功举证证明事发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,法院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,司机个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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